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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彩志愿者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第一条 志愿者概念
    1、志愿工作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2、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学生、青年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
    3、本规定所称的志愿者,指的是在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正式登记注册的志愿者。 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响应志愿者服务队招募,自愿报名的学生、青年及其他社会各界人士,愿意接受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的安排,为需要服务的人或事提供服务;自愿服从《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条例》。

第二条  志愿者的宗旨
    通过开展志愿者服务,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民营企业力量奉献爱心,通过实践科学有效的公益项目,传递爱心与善心,帮助受援群体解决困难,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努力。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志愿者应立足于教育事业特别是与教育有关的光彩事业,积极开展各种有特色、丰富多采的志愿服务活动,并深入开展社区援助活动,把志愿服务意识深入到人们的心中,建立符合志愿者自身发展的运作机制。

第三条  我们的帮扶对象:
    1、直接援助北京及周边地区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2、直接援助北京及周边地区家境贫困的大、中、小学生;
    3、直接援助北京及周边地区贫困农民、职工;
    4、实施进行开发式扶贫的光彩项目;
    5、援助与教育相关的公益项目
    6、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五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的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六条  志愿者招募
    1、 招募:由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深入了解志愿服务需要、明确服务项目,明确服务任务后,发布需求信息,提出招募要求,接受应招者报名。
    2、 招募形势:以个人、集体名义报名应招。

第七条  志愿者培训
    1、 志愿服务的宗旨、理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
    2、 志愿者服务的工作情况介绍,必须的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一些专业技术的工作还需对志愿者进行专门训练,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   

第八条  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后,可通过向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申请,继续参加同类或其它类型的志愿服务项目。除临时性活动外。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基金会与服务对象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

 

        “光彩志愿者”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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