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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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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管理,保障基金会的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同时降低资产购置、使用成本,减少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捐赠物资、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

存货是指本基金会为进行日常管理和提供服务而耗用的各类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

固定资产是指本基金会为进行日常管理和提供服务而持有的、不以出售为目的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

捐赠物资是指本基金会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应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和协议规定使用,在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目的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无形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和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本基金会接受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第三条 资产管理按以下分工,实行业务部门归口负责、落实责任:

﹙一﹚办公室

1. 负责制定和完善基金会资产实物管理和配备标准等。

2. 对各部门的资产使用、保管、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3. 负责对资产购置、调拨、出售、报废等变动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4. 设立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登记基金会固定资产实物账,并定期与使用部门和财务室核对;负责建立和登记存货库存账。

5. 会同财务室组织基金会资产盘点,并针对资产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二﹚财务部

1. 负责制定和完善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2. 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资产核算,准确反映资产的变动情况,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3. 定期与资产管理员核对固定资产和存货实物账,以确保资产帐帐相符。

4. 负责对资产的购置支出、维修费用、报废损失以及资产盘点盈亏进行审核。

5. 对基金会资产管理实施会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提高基金会资产管理水平。

﹙三﹚资产使用部门

1. 明确本部门资产的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指定相关责任人,强化责任观念。

2. 严格执行基金会资产领用规定,树立成本意识,控制本部门材料消耗支出。

3. 对于专业技术设备,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技术培训,使其了解熟悉设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

4. 负责本部门存货(各类消耗材料)领取工作。

5. 做好本部门实物资产日常维护和定期盘点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存货购买和固定资产购置应当按基金会《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基金会取得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盘存制度,本基金会存货每年定期盘点一次。

第七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原则:

本基金会在期末按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对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下年度可变现净值回升,应在原已确认的跌价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八条 本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码,分类管理。由财务部统一建账、明细核算,由秘书处进行采购、登记和管理,使用部门验收;实物形态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保管;财务部与秘书处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九条 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包括设备、器具等耐用品,下同)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符合基金会统一制定配备标准,并办理相应的领用手续,由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进行实物台账登记,以明确资产管理责任。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一条 根据管理的需要,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分类为:

(一) 房屋及建筑物;

(二) 运输工具

(三) 电子设备

(四) 办公家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为5%,固定资产使用如下:

(一) 房屋及建筑物20年;

(二) 运输工具4年;

(三) 电子设备3年;

(四) 办公家具5年;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月提取,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一)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二)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十四条 不计提折旧的资产

本基金会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为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文物文化资产核算,不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  按标准配备给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实行“交旧领新”制度,若物品使用人情况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其已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移交。

第十六条  秘书处可以根据有关设备、器具实际使用情况和部门工作需要,对各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安排,避免重复购置或闲置浪费。

第十七条 秘书处对长期闲置且无法利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及流程审批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期满或因意外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办公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秘书处提出报废处理意见,按照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及流程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置。

属于保管、使用不当等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应当由当事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应当于每年年终财务决算前盘点一次。盘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盘点前15日秘书处会同财务部制定资产盘点计划。

(二)在资产盘点前,财务部将所有涉及盘点资产的业务单据全部处理完毕,暂时不能处理的,登记备查便于盘点核对。

(三)秘收处资产管理员与财务部核对固定资产账、卡,保证账账、账卡相符。

(四)财务部与秘书处共同组织盘点,对各部门使用(或在库)的实物进行清点,并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明细表》,由盘点人员和监盘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对于固定资产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及流程审批后,由财务部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无形资产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直线法摊销,具体如下:

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合同约定的年限摊销。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法律规定的年限摊销。

 

3)合同没有规定受益期、法律也没有规定受益期,按不超过10年摊销。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和物资,全部进入本基金会账户,设立公益项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进行验收,并经捐赠方、受益方、基金会或由基金会委托的执行方有关人员清点核实无误后在《物资验收单》上签字,一式三份相关方各持一份。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资物资后,应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捐赠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等凭据的,应当以其凭据确认捐赠价值;

(二)捐赠方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捐赠物资价值的证明,与当下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捐赠价值;

(三)捐赠方不能提供有关捐赠物资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捐赠方捐赠字画、固定资产、文物等不能直接用于公益项目的物资时,采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与捐赠方签署物资拍卖合同,以评估价值或拍

卖后的实际价值作为捐赠价值。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或无法拍卖的,基金会不开具捐赠票据,不计入捐赠收入,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六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方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 捐赠方须认真履行捐赠合同。如不能按时履约,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合同。基金会有权依法向捐赠方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国家相关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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