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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彩公益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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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彩公益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光彩公益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北京市民政局同意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各类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受捐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遵循捐赠自愿捐赠,无偿奉献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二)遵循褒扬原则。捐赠者,不论多寡都给予以相应形式的鼓励褒扬。

(三)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三章 捐赠种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捐赠财产的行为;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种类:

(一)现金捐赠;

(二)实物捐赠。

第四章 捐赠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社会捐赠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 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 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所接受的各项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 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以及募捐奖励等规章制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 根据不同时期策划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五) 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 负责制定捐赠致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

第五章 接受捐赠办理流程

第七条 接受捐赠一般流程

(一)各单位或个人作为联系方在办理基金会接受有关社会捐赠的事宜时,应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二)基金会秘书处、联系方与捐赠者会商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协议内容,并以基金会名义按规范格式与捐赠者签署协议;

(三)捐赠资金到指定账户或捐赠物资收到后,基金会出具通知书并附捐赠协议等材料通知财务,开具捐赠发票,由基金会秘书处将捐赠发票交付捐赠者。

第六章 捐赠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透明、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力求发挥社会捐赠的最大效能。

第九条 各类捐赠资金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可分为非限定性捐赠(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和限定性捐赠(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限定性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受助者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完成情况(含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使用应合理、规范。各类支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各类报销票据的付款单位必须为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票据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审批后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指定人员核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每年应编制预算,科学规划每年的公益事业支出,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力,其中行政办公、差旅、接待费等经费预算不得超过总支出的12%。

第七章 捐赠致谢

第十三条 对所有单位和个人捐赠,基金会将发放捐赠证书。

第十四条 捐赠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北京光彩公益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国家相关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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